蔡勤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蔡勤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941.94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14日止的利息152.36元、罚息、109.68元和复利10.55元以及继续支付从202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减63.5基点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3941.94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公积金贷款本金19812.04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14日止的利息678.18元、罚息562.60元复利6.62元,以及继续支付从202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9812.04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元;(以上暂合计26073.97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427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12日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