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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233号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赖天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7 17:27:53 打印 字号: | |


赖天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赖天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赖天新支付卡号为6227081430974984的信用卡暂计至2025年3月18日的透支本金152000元,利息33202.59元,违约金10213.99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赖天新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1430974984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31909.04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227325.62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0612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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