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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680号原告胡廷宽诉被告李永龙、李展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7 17:20:40 打印 字号: | |

李永龙、李展明

原告胡廷宽诉被告李永龙、李展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龙、李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廷宽退还租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廷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25元,由被告李永龙、李展明共同负担。被告李永龙、李展明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