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周海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周海鹰支付卡号为6227081430834360的信用卡暂计至2025年3月22日的透支本金82290.2元,利息8202.43元,违约金4965.87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周海鹰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1430834360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748.73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96207.23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