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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018号原告肖艳与被告王密峰离婚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7 15:54:27 打印 字号: | |

王密峰:

本院受理原告肖艳与被告王密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缴400元),由原告肖艳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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