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密峰:
本院受理原告肖艳与被告王密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缴400元),由原告肖艳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