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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732号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732号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732号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15:52:35 打印 字号: | |

阳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阳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章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116049元,并支付利息(以116049元为基数,自20254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案件受理费2642.88元,由被告阳明辉负担。原告珠海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42.88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642.88元。被告阳明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