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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850号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850号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850号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15:49:41 打印 字号: | |

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款77566.4,支付延时到账补偿金4557.54元,并以775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向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8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延时到账补偿金二、被告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伟对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08元,由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24.08元,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伟负担2100元。原告广州市米尔达餐饮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24.08元,由本院退回2100。被告珠海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