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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2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均丰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广东金旺亿建设有限公司、陈如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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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2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均丰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广东金旺亿建设有限公司、陈如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09:48: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金旺亿建设有限公司、陈如满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均丰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广东金旺亿建设有限公司、陈如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18378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183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计算标准,自20236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1110日为26683.98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229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