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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72号原告叶颖琳诉被告广东善行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邓杰森、杨佩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372号原告叶颖琳诉被告广东善行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邓杰森、杨佩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372号原告叶颖琳诉被告广东善行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邓杰森、杨佩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09:46:51 打印 字号: | |

广东善行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邓杰森

本院受理原告叶颖琳诉被告广东善行游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邓杰森、杨佩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旅游服务费用35184.2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5184.28元为基数,自202411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1221日为1770.54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各自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22100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