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信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珠海市信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涤除原告作为监事的变更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