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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246号原告李洪诉被告珠海市泛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246号原告李洪诉被告珠海市泛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246号原告李洪诉被告珠海市泛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09:32:0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泛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诉被告珠海市泛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合伙费1305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378.89元(以13050元为基数,以LPR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止,暂且计算至2025年8月18日);三、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4180元;四、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