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东、黄得周: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兴洪贸易部(普通合伙)诉被告陈晓东、黄得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562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各期货款本金为基数,从各期货款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25年10月15日止利息为282857.7元);二、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