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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569号原告谢利强诉被告珠海市瑞意达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569号原告谢利强诉被告珠海市瑞意达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569号原告谢利强诉被告珠海市瑞意达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09:29: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瑞意达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利强诉被告珠海市瑞意达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