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筑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魏桃珍诉被告湖南筑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550元,共计604550元(其中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标准,暂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共91天,后续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立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