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春:
本院受理原告莫与被告张荣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00000元及餐厅承包费170820.71元、转让费108000元合计378820.71元及其利息(以378820.71元为本金从2022年07月18日起开始按年利率3.2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其中:2022年07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利息为378820.71元X3.25%X3=36935.02元),暂合计415755.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218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