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通知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5036号原告珠海市恒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群涛、陈康伟及第三人湖南守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勇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0:53:23 打印 字号: | |

陈群涛、陈康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群涛、陈康伟及第三人湖南守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群涛、陈康伟对本院(2022)粤0402民初1861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湖南守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未清偿债务(限于货款本金以及计至2024年11月27日的滞纳金)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5759.49元,由被告陈群涛、陈康伟连带负担。本案保全费2673.29元,由原告珠海市恒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3.29元,被告陈群涛、陈康伟连带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