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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771号原告姚红诉被告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771号原告姚红诉被告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771号原告姚红诉被告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7:43:37 打印 字号: | |

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4741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