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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736号原告柳敏诉被告陈钦富、陈镜培、广西文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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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736号原告柳敏诉被告陈钦富、陈镜培、广西文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7:42:27 打印 字号: | |

陈钦富、陈镜培、广西文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柳敏诉被告陈钦富、陈镜培、广西文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3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款910000元。二、依法判令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3被告全部承担。(以上第一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9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