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本院受理原告陈六明与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海洋、李浩、珠海市佳成酒店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兰海洋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37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9575元;2.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上诉人不对原审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