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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96号原告中山钰祥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96号原告中山钰祥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96号原告中山钰祥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7:40: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钰祥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广东力和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钰祥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6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