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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13号原告财掌柜(珠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乐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13号原告财掌柜(珠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乐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13号原告财掌柜(珠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乐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7:39:33 打印 字号: | |

邹乐

本院受理原告财掌柜(珠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乐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6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从2025年9月30日起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