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霖:
本院受理原告江岚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吴昌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2025)粤0402执恢563号案不得执行珠海市香洲翠香路33号1栋2单元1405房;二、判令被告二吴昌霖将珠海市香洲翠香路33号1栋2单元1405房过户登记至原告江岚名下,被告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及被告二吴昌霖协助原告江岚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事宜及抵押权注销登记;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二吴昌霖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