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霞,赖琼珍,赵建东诉被告赵建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402执异490号执行裁定,文书中多项内容错误;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赵建鹏名下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8号8栋1101房(下称“标的房产”,标的房产价值为400,000元)享有租期至2037年2月11日的合法租赁权,该权利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及任何买受人,并保障原告在租赁期内继续占有、使用标的房产,裁定中止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8号8栋1101房(下称“标的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3、若被告赵建鹏名下标的房产拍卖程序继续,请求在拍卖中明确公示标的房产附有合法有效长期租约及高额押金债权的事实,实行“带租约拍卖”;4、确认原告对被告赵建鹏名下标的房产享有的拾万元押金返还请求权及依据租赁合同可能产生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并在执行款中予以优先预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102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