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贵:
本院受理(2025)粤0402民初37525号原告夏永强与被告罗林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3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207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