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余宝珠与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余宝珠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2月1日到2024年5月31日共计4个月工资13783.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余宝珠与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余宝珠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2月1日到2024年5月31日共计4个月工资13783.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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