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依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依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92633.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2025年9月15日违约金暂计为5711.33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