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和与被告陈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周德和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65667.5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按照起诉时-年期LPR的四倍(12%)暂计算至2025年8月2日为165667.5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费用暂计5998元,最后以实际支出为准)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