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战洪:
本院受理原告宇茂诉被告刘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