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川、黄小琼、刘凯铭: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周诉被告刘茂川、黄小琼、刘凯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00000元及利息102700元(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自2025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102700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1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