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增茅:
本院受理原告胡凯文诉被告郭增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6767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1%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179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1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