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捷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捷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865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52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723.80元(按照欠款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按应付货款金额和拖欠时间进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01日,直至还清为止)。合计:157243.8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