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焕辉、余苑兰诉被告杨倩兰、罗明英、罗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535元(以尚欠借款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10月1日暂计至2025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