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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10号原告刘雪英诉被告周霞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10号原告刘雪英诉被告周霞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310号原告刘雪英诉被告周霞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5:03:56 打印 字号: | |

周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英诉被告周霞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5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年)从2020年4月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此暂计至2025年9月28日共计2000天为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