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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288号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288号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288号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5:02:0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山戎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市鑫荣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9908.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0月27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立案之日预估2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