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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970号原告戴中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保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970号原告戴中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保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970号原告戴中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保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5:00:06 打印 字号: | |

珠海经济特区保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中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保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事项;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