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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349号原告朱红亚诉被告袁彩琴、第三人吴文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349号原告朱红亚诉被告袁彩琴、第三人吴文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349号原告朱红亚诉被告袁彩琴、第三人吴文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4:52:28 打印 字号: | |

袁彩琴、吴文青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亚诉被告袁彩琴、第三人吴文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夫妻共有财产71712.1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