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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299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振耀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欧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299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振耀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欧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299号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振耀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欧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4:49: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振耀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欧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星威兆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振耀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欧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03528.4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18928.14元(以203528.4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暂算至2025年9月2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9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31456.55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