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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760号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60号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60号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4:43:24 打印 字号: | |

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254.38元;二、被告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419254.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三、被告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6.03元,财产保全费2722.01元,均由被告苏州黄鹂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