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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73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3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3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4:37:16 打印 字号: | |

符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符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3335.64元;二、被告符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800.26元,并支付以3333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从2023年11月26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符少峰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188元;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符少峰提供抵押的瑞驰EC35(2019款标准型宁德时代电池)轻型封闭式货(车牌号粤CD00733)的拍卖、变卖或车辆折价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65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