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康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康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太分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药交汇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康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康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太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货款68712.3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68712.32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占用资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