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3686号原告廖元旺诉被告范精卫、倪倩、第三人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686号原告廖元旺诉被告范精卫、倪倩、第三人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686号原告廖元旺诉被告范精卫、倪倩、第三人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4 14:22:49 打印 字号: | |

范精卫、倪倩、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元旺诉被告范精卫、倪倩、第三人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范精卫为本院(2019)粤0402执778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范精卫在未实缴出资9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9)粤040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廖元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廖元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8.64元,由原告廖元旺负担2629.32元,被告范精卫负担2629.32元。

本院(2025)粤040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