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6435号原告游志芳与被告朱志峰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4-24 1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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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志芳与被告朱志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643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游志芳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7174.47元,并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游志芳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游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13元,由被告朱志峰负担3773.13元,由原告游志芳负担315元。保全费1542.03元,由被告朱志峰负担1423.45元,由原告游志芳负担118.5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游志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本院退回4051元;保全费1542.03元,由本院退回1423.45元。被告朱志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