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余水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确认珠海市夏美路161号(南厦丰泽园)9栋1单元701房100%产权份额归原告王爱梅所有,被告余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王爱梅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王爱梅已预缴),由被告余水平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