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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552号告余海斌、余健强与被告余宝光,第三人余鹏、余美娟、余美诗、杨蓉、殷学晶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0:39:51 打印 字号: | |

余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斌、余健强与被告余宝光,第三人余鹏、余美娟、余美诗、杨蓉、殷学晶继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余海斌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余海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2.依法改判确认被继承人陈胜妹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联安东街84号、89号、丽安街18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并确认上诉人余海斌享有转继承份额的25%;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余宝光将其占有或保管的属于陈胜妹遗产中25%的拆迁补偿款、股权分红等财产交付上诉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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