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斌、余健强与被告余宝光,第三人余鹏、余美娟、余美诗、杨蓉、殷学晶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陈胜妹持有的珠海市联安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联安楼0.5股,由原告余海斌、原告余建强、被告余宝光、第三人殷学晶各自继承取得0.125股;
二、被继承人陈胜妹持有的珠海市联安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福来楼1股,由原告余海斌、原告余建强、被告余宝光、第三人殷学晶各自继承取得0.25股;
三、被告余宝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海斌支付补偿款14727元;
四、被告余宝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殷学晶支付补偿款14727元;
五、被告余宝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建强支付补偿款14727元;
六、驳回原告余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由原告余海斌预缴),由原告余海斌负担30338元,被告余宝光负担308元,第三人殷学晶负担154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