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胜与被告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李辉胜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工钱9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胜与被告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李辉胜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工钱9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