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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629号 闵龙与庄承业,罗玉琛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6:24:49 打印 字号: | |

庄承业,罗玉琛:

本院受理闵龙与庄承业,罗玉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庄承业、被告二罗玉琛享有债权人民币199,178.8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已垫付的学员退费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9,17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307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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