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亮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支行与被告林亮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4693.35元(暂计至2025年10月01日,其中本金45112.04元、分期手续费1057.95元、利息7352.56元、违约金1170.8元),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为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粤C1X99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汽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