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书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常书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常书芹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4月21日止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857984.73元和暂计至2025年4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0894.16元(其中:正常利息20225.47元,罚息349.74元,复利318.95元);判令被告常书芹立即归还项下截至2025年5月11日止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20323.03元和暂计至2025年5月11日止的正常利息854.01元,罚息16.07元;2.判令被告常书芹分别向原告支付商业贷款部分自2025年4月22日起、公积金贷款部分自202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商业贷款部分罚息以欠付的本金857984.73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公积金贷款部分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20323.03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为基准利率再上浮50%计算】;3.判令被告常书芹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常书芹以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8号金色江湾花园8座27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71947号】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常书芹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00507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