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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7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支行与被告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5:39:44 打印 字号: | |

徐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支行与被告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徐敏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551774.39元及暂计至2025年8月21日的正常利息17593.88元、罚息1293.89元、复利141.82元;二、判决被告徐敏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8月21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欠款本金1551774.3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正常利息17593.88元为基数按日计算,均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137个基点上再加收50%计算);三、判决被告徐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1575803.98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徐敏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38号18栋7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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